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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 , 律師 , 法律 【大紀元2015年09月03日訊】2015年8月12日,我和李昱函律師繼8月5日尋找王宇之後,我和李昱函律師共同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了《關於王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區分局變更強制措施並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該局於2015年8月13日14時收到法律意見書。我隨後於2015年8月16日分別向天津市公安局(收件人:局長趙飛)、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收件人:局長郝志強)、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預審支隊(收件人:支隊長趙旭)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書》。其中,郵寄給天津市公安局的郵件共包括三份文件,包括法律意見書、信息公開申請書、手寫的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對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意見書。我於2015年8月31日收到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的退回郵件一封,退回理由為:無此人,電話不是本人。另經查詢,郵寄給天津市公安局的郵件由天津市公安局於2015年8月18日11時簽收,郵寄給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預審支隊的郵件由收件人趙旭本人於2015年8月18日10時簽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之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在收到辯護律師依法要求會見的合法手續之日起48小時內安排會見,我和李昱函律師於2015年8月5日即提交了相關會見手續,雖然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於2015年8月7日書面答覆不准予會見,但隨後我又於2015年8月12日重新郵寄提交了要求會見的申請,該局於2015年8月13日收到該法律意見書,至今已18天,約440個小時,超過法律規定的48小時約400個小時,該局至今未能依法答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偵查機關不同意變更,應當在三日內作出答覆,並告知申請人,同時說明理由。我於2015年8月12日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該局於8月13日收到該法律意見書,該局依法應當於2015年8月16日之前作出決定並告知辯護人不予變更的決定及理由,但時至今日,該局未作出任何書面或口頭答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之規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日內答覆,經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我於2015年8月16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和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郵寄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王宇在天津大爆炸事件後的人身安全及其被指定監視居住地點有關信息和警方在突發事件後為保護王宇人身安全所採取的保護措施等信息。天津市公安局和河西區公安分局於2015年8月18日簽收,至今已達13日,離法定答覆期限只剩兩天,但我至今未收到任何書面或口頭答覆。


文東海律師

2015年8月31日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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